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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减肥产品、含瘦肉精牛肉、假阿胶,上海检察机关今天提起三起食药品公益诉讼

 有害减肥产品、含瘦肉精牛肉、假阿胶,上海检察机关今天提起三起食药品公益诉讼上海市检察机关今天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分别对销售有害减肥产品、含瘦肉精牛肉、假阿胶三起案件侵权人集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实际行动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努力让老百姓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自去年7月1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共立案202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93份、提起公益诉讼13件。在最高检开展的“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本市检察机关通过开通“随手拍公益”APP、设立公益诉讼观察员、设置公益诉讼举报中心、社区举报联系点等方式,全方位深挖食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目前,本市检察机关在食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共立案66件,启动诉前程序30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

  通过专项监督活动,本市检察机关督促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药品“黑名单”制度,对49名有犯罪记录的食药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从业限制;及时跟进社会热点,依法办理了瘦肉精牛肉、注水肉、有害减肥食品、假阿胶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针对疫苗监督和校园学生餐饮管理,本市检察机关快速反应,启动公益诉讼办案协调机制,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跟进调查,通过问询监督、联合检查等方式督促问题解决;针对网络外卖订餐平台存在的无证照经营、证照过期、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等问题,从线上线下两方面进行监督,今年以来共提出检察建议6份,强化了网络订餐食品的安全与质量防控。

  上海市检察机关还通过公益诉讼加大对食药品违法从业人员的民事制裁。11月14日,虹口区检察院提起本市首例食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刑事处罚的同时,判令张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减肥保健产品价值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有效地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一: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一起销售减肥产品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自2015年11月起,被告周某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或通过发展代理商等方式对外销售减肥产品,该减肥产品含有酚酞、氢氯噻嗪、西布曲明、盐酸苯乙双胍等非法添加物质。被告销售含非法添加物质的减肥产品金额达20万余元,消费者千余人,销售地域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据了解,被告销售的减肥产品中所含非法添加物质,均系禁止添加在食品中的物质。消费者食用后会出现头晕、心悸、失眠等不良反应。2016年9月,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周某销售含非法添加物质减肥产品的行为,涉案金额高、受害人数多、受害地域广,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责任。2018年7月,该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社会不特定群体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的状态。

  为此,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某在全国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公开说明所售减肥产品情况,提示消费者停止服用。

  案例二: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一起牛肉中违法添加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自2017年2月中旬起,被告冷某向他人购买了大量无质量合格证明、报关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的美国、加拿大走私牛肉存放在仓库内,在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王某采用擦除标识、改换包装等方式,将牛肉出售至本市多家餐饮企业。同年4月,公安机关将上述牛肉查获并予以扣押。经鉴定,其中有2吨余牛肉含有瘦肉精(莱克多巴胺)成分。2017年11月,法院分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冷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万;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

  涉案查获的含瘦肉精成分的牛肉目前已被依法予以销毁,现仍有9.5余吨涉案牛肉制品在扣。

  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冷某以及同案犯王某销售有毒、有害牛肉制品的行为导致大量走私、无证且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牛肉产品流入消费市场,足以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重大侵害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18年6月,该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社会不特定群体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的状态。

  为此,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冷某、王某对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连带承担无害化处置措施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本市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三: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对一起销售假阿胶案提起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石某先后租赁场地,用于生产、存放假冒的东阿阿胶药品。期间,石某购入各种生产工具,并将从药店购买的印有OTC标志的东阿阿胶包装作为样品交给被告周某进行印刷制作,后周某委托被告陈某生产铁盒外包装盒。同时,石某自行或雇佣他人将胶片进行加工,并将加工好的胶片放入从周某处购得的、印有OTC标志及“东阿阿胶”字样的纸盒或金属盒中,通过快递方式分别向蓝某、董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00余万元。蓝某、董某等人则分别将上述阿胶进行销售。经鉴定,上述阿胶不含有驴皮源成份,不是东阿公司生产的药品,系假药。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石某等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药品阿胶,可能贻误诊治,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18年9月,该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社会不特定群体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的状态。

  为此,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警示公告,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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